法律法规授予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职责


    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起草、制定有关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和办法;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规划,制定年度开发计划,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收取、管理、使用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及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等。

    负责示范工程的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竣工工程的验收、评比等工作;拟定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评定办法、标准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我市住宅开发建设的技术体系;办理住宅建设与住宅产业化的专项业务;建立住宅建材和部品的淘汰、认证、推荐制度,编订《住宅部品推荐目录》;组织开展有关住宅及部品的技术开发,提供住宅技术服务;组织住宅产业化宣传活动,建设和管理我市住宅与房地产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