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是由淄博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的房地产行业的社会团体服务组织。

    第二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先进性教育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探讨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的有关政策方向;及时向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引导全市房地产开发,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加快住宅产业化进程,引导开发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文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服务;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协会挂靠淄博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研究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发挥"双向服务、双向协调、双向促进和双向维护"的职能,向政府部门提出综合开发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条 组织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经验和信息交流。开展行业热点研讨活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培训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

    第六条 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示、展览、展销活动,开展咨询服务。
第七条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技术咨询和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其它单位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经审核批准后可接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协会正式行文履行批复公布.在会刊上公告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培训、考察等项活动有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和资源;
    (五)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二)关心协会工作.接受本协会业务指导,为本会提供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工作新动态;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调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执行单位;
    (四)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其它重大事宜、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任期期间如有变动,由原会员单位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予以调整。

    为加强协会工作.可聘任上级领导为名誉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委托常务理事执行单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
   
(三)组织有关活动;
   
(四)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五)审议本会有关的业务文件、报告。

    第十七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协会下设秘书处、业务部、培训部,各部室负责人由协会聘任。

    第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需求,变更名称或解散时,必须经过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个人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

    (一)协会工作人员工资;
   
(二)召开会员大会开支;
   
(三)开展业务活动开支;
   
(四)其他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