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授予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职责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的规定,开发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计划、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四)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和开发企业的确定方式,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收取和代收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 (六)负责和组织开发项目的招标、拍卖活动,并及时公布开发者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 (七)负责与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在交纳开发项目价款后签订开发合同,并负责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和开发经营许可管理。 (八)负责对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审批。 (九)负责统一组织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负责审查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和拆迁安置方案。 (十一)负责监督开发企业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按合同的约定给予处罚。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十三)组织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十四)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十五)负责进淄开发的房地产企业登记注册管理。
|